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5044号
原告: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48917273T,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外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夏怀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楠,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