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118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生,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48917273T(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工程欠款24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80000元为基数,
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332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2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刘 锟
审判员  杨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