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302执46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12月4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为民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