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8049号
原告:安徽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A#办2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63492Q。
法定代表人:杨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火平,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内观塘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9664XT。
法定代表人:王良松,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