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呈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呈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1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樊金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世轩,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杨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火平,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呈***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10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翠香

审 判 员 王艳东

审 判 员 黄战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辛冉

书 记 员 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