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执恢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7月9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龙首路南侧润华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4088663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梅学国,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依据(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255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于2019年9月20日,依法拍卖***名下的位于安徽省××九泓购物广场的房地权证郎溪字第××号房屋。2019年10月16日买受人郎溪县德易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32806653X6<1-1>)以4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名下的位于安徽省××九泓购物广场的房地权证郎溪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郎溪县德易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郎溪县德易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沈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