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执恢1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7月9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龙首路南侧润华苑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408866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处置了***名下的位于安徽省××九泓购物广场的房产(房地权证郎溪字第××),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