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823执470号
申请人:***,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板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4088663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被执行人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82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以上方案妥否,请审批。
审判长孙山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