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与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802民初3370号
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中山西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770690881(1-1)。
负责人:王三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该行员工。
被告: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板桥,注册号342500000019651(1-1)。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龙首路南侧润华苑一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299913478。
法定代表人:梅学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贤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以下简称“皖南农商行敬亭支行”)诉被告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池消防”)、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华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文,被告润华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贤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池消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贷款6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3520367.92元,合计9520367.92元;2.如被告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还款,要求对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物行使抵押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4日,天池消防以承接了多处消防工程施工,急需资金采购施工用各种型号热镀锌管为由,以润华苑公司所有的位于郎溪县住宅房作抵押,在原告处借款6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9.9096%,2015年8月1日前还款,按月付息。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月付息,经多次催要无果。
天池消防未作答辩。
润华苑公司辩称:借款及抵押属实,但利息过高,要求不计算罚息。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天池消防未发表意见,被告润华苑公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201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天池消防签订《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天池消防向原告借款600万元,用于购买消防工程原材料,合同期限12个月,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止,单笔借款期限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贷款年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65.16%,按月结息,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利率上浮50%。同日,原告与被告润华苑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润华苑公司以其自有位于郎溪县润华苑房产,为天池消防在原告处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6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孳息、违约金等,同日,双方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字号:郎房地产他证十字第××号、房地产他证郎溪字第××号)。2014年8月4日,天池消防提取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8月1日止,年利率9.9.96%,但被告仅归还利息至2015年10月21日,截止2018年11月4日,被告拖欠本金600万元,利息及罚息3520367.92元,合计9520367.9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天池消防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天池消防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3520367.92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润华苑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资产对前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对原告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天池消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借款600万元,逾期利息、罚息3520367.92元,合计9520367.92元;
二、若被告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有权对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郎溪县润华苑房产(他项权证字号:郎房地产他证十字第××号、房地产他证郎溪字第××号)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443元,由被告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章健
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
人民陪审员  张娟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尚雅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