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宣中执字第0027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XX,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供电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3日以与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宣中执字第00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彬
代理审判员夏祖国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