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宣执字第01525-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XX,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龙泽山庄1栋,组织机构代码7299913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龙首路南侧润华苑小区二幢505室,组织机构代码7408866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开发区(敬亭山以北),组织机构代码2606675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18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188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XX、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宣城市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对1885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执行人***、**、***对借款375万元本金和2014年9月1日前的利息140.625万元及2014年9月1日后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根据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报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查封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关财产及到期债权,因处置财产和到期债权需较长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