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802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湖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马祖望,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湖强制隔离戒毒所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民终14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人民币162000元,并承担一审受理费3540元、执行费2383元。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湖强制隔离戒毒所51637元,余款部分于2018年内付清且每季度至少支付20000元。因该和解协议约定时间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予程序终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