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振峰钢构有限公司

金寨县振峰钢构有限公司与金寨县收成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524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金寨县振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344583-9。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金寨县收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路。

法定代表人:金春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4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金寨县收成电子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金寨县经济开发区土地(证号:金国用(2012)第032号、3451524出让(2013)03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先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胜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