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4民初2662号
原告:金寨县振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6344583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县云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天堂寨镇纸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HWWJOY。
被告:**,男,汉族,住金寨县。
原告金寨县振峰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寨县云飞建材有限公司、施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金寨县振峰钢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寨县振峰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金寨县振峰钢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