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振峰钢构有限公司

申请人溧水春神养鸡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金寨县振峰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溧水春神养鸡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金寨县振峰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30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仲审字第96号
申请人溧水春神养鸡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723040-5。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场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寨县振峰钢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34458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溧水春神养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春神养鸡社)因与被申请人金寨县振峰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春神养鸡社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要求撤销南京仲裁委员会(2013)宁裁字第668-12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春神养鸡社申请撤回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春神养鸡社撤回要求撤销南京仲裁委员会(2013)宁裁字第668-12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春神养鸡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吴勇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