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桃花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六安市桃花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豪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5民初2080号

原告:安徽省六安市桃花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皋城公馆7#2201室。

法定代表人:涂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林,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豪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环宇银河绿苑北区汇金数码港综合楼第61幢9单元904室。

法定代表人:祁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正校,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六安市桃花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豪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六安市桃花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六安市桃花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六安市桃花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安徽省六安市桃花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全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维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