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民族网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共和县民族网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221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共和县民族网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710493372X(1-1)。
法定代表人:索南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林,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北山乡大泉下村村民,住该村21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共和县民族网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通过调查、走访及调取出行轨迹,查明被执行人***经常不在户籍所在地及家中居住,其家人对法院执行调查未予配合,现无法联系;经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个人名下银行账户中青海门源农商银行有存款174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18元(已扣划在案),除此之外其他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均无存款信息,名下亦无登记房产及车辆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个人财付通账户冻结,冻结期限至2021年11月24日届满。
根据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踪迹线索及其他财产线索,未执行标的145639.00元。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永安
审判员 蔡永禄
审判员 马剑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巴**亮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