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6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农民,住青海省达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共和县民族网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共和县恰不恰镇绿洲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710493372X(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谭某某、共和县民族网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围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李某某不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人民法院(2018)青2624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谭某某、被上诉人网围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在二被告均未到庭且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的陈述认定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人民法院(2018)青2624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