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民族网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谭某某、共和县民族网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6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农民,住青海省达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共和县民族网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共和县恰不恰镇绿洲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710493372X(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谭某某、共和县民族网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围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李某某不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人民法院(2018)青2624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谭某某、被上诉人网围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在二被告均未到庭且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的陈述认定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人民法院(2018)青2624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