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11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平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特**。
法定代表人:徐上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洞宾,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贤军,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上诉人湖北平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智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贤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平安智能公司与***、苏贤军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苏贤军、平安智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对苏贤军、湖北平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兰
审判员 朱会华
审判员 王丹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