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平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平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2财保647号
申请人:荆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22042296P。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被申请人:湖北平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882533。
法定代表人:徐上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平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荆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冻结被告湖北平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89666.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为本次保全提供自有的位于沙市区[权证号分别为:鄂(2016)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0××8号]不动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荆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平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89666.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申请人荆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市区[权证号分别为:鄂(2016)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0××8号]不动产产权登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判员  吴庆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毕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