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3执保415号
申请人: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炳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法定代表人:徐曜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财保7号、(2021)黔0123财保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营业室(账号:xxxxxxxxxxxxxxxx)及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3371186.00元。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1年05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17×××29的额度6224.52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05月26日起至2022年05月25日止)。2021年06月0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营业室账户24×××59的额度3371186.00元(实际冻结21.8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06月09日起至2022年06月08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财保7号、(2021)黔0123财保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415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