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财保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炳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文城逸都C区3幢I层1号。
法定代表人:徐曜西。
申请人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5月24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中西支行,账号:24×××59;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账号:17×××29)内存款资金共计3371186.00元。申请人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05月24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1年05月30日,申请人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银行账号:24×××59)开户行更正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营业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营业室(账号:24×××59)及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账号:17×××2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3371186.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俊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琛
书 记 员 李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