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财保7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炳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文成逸都C区3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徐曜西。
申请人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4日作出(2021)黔012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中西支行(账号:24×××59)及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账号:17×××2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371186.00元。2021年05月30日,申请人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银行账号:24×××59)开户行更正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营业室)。本院于2021年06月07日作出(2021)黔012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营业室(账号:24×××59)及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账号:17×××2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3371186.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05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账户17×××29的额度6224.52元(实际冻结0.00元)。于2021年06月09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营业室账户24×××59的额度3371186.00元(实际冻结21.81元)。申请人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17×××29账户的额度6224.52元额度冻结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营业室24×××59账户的额度3371186.00元额度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俊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琛
书 记 员 李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