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1790号
原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炳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五地质队,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奎光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许向宁。
原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五地质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五地质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258元,由原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林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殷小华
书 记 员 李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