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富源县商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325财保11号
申请人:富源县商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MA6NB8H410,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大河镇长坪村委会长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波,云南云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4742959L,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富源县商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金融机构账户的财产人民币22256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源县商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从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金融机构账户的财产人民币22256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姜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