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5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刘光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於平,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炳德,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华,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上诉人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上诉人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6.1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晓波
审 判 员 梁华勇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小燕
书 记 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