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恢90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发显,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刚,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钊,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闰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0211民终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9)鲁02民终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以及履行期间的延迟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电子送达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发送成功。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余额较少,且存在多案冻结;已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网点,拍卖款4106600元,拍卖后不不足以偿还履行期间的延迟利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相关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追查和曝光,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