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4418号
原告:***,女,1966年5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寿县(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李沧兴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送达确认地址)。
原告***与被告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7元,减半收取109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