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4418号 原告:***,女,1966年5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寿县(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李沧兴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送达确认地址)。 原告***与被告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7元,减半收取109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