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3693号
原告:青岛圣能物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银河路789号1-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PFTMD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7号福林大厦商务楼1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圣能物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青岛圣能物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圣能物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