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1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7号福林大厦商务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035294。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98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