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1执384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发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臧家存,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执行案款人民币270000元。执行过程中,由第三方中海外房地产(青??)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7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