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7834号
原告:四方区***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3号(祥贺建材市场)网点楼1号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03MA3DR5BB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7号福林大厦商务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035294。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四方区***建材经销处诉被告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