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104执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亮
审判员肖和平
审判员尧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卓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