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2803号
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合岭,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文,系公司员工。
被告: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园区大道南端。
法定代表人:丁基峰。
被告: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63号天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凤娈。
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0.89元,由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留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珺铌
书 记 员 闫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