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6335号
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合岭,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昊楠,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帷幄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许由路东段(东城区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河南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帷幄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4.93元,由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燕金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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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