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1617号
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270019876。
法定代表人:杨合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民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898号电谷源盛商务大厦C座6层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72073317G。
法定代表人:李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盛聪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3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347675146R。
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定盛聪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