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2964号
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合岭,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盛楠,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室508室。
法定代表人:左代。
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东智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