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

原告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1082民初862号
原告: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江,职务:经理。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霍州市鼓楼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革,职务:经理。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霍州市退沙街道办事处退沙村后沟。
法定代表人:贺百红,职务:经理。
原告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79元,由原告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