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

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1082民初486号
原告: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解放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于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波,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娟,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州市鼓楼东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王伟,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玉宝,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州市退沙街道办事处退沙村后沟。
法定代表人:贺百红,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平,山西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学敏,什林煤业法务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606元,减半收取27803元,由原告临汾汾能电力科技试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池青霞
人民陪审员  周宗波
人民陪审员  陈润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