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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裕景兴业(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91民初824号
原告芝加哥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裕景兴业(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芝加哥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62元,减半收取6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武
书记员 吕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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