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7民初4467号
原告:广西新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北路15号1栋D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正权,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光,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原告广西新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广西新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65元,由原告广西新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486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新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黎细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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