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东方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529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新疆东方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鲁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昌吉市宁边东路**。

原告***与被告新疆东方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玉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