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529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新疆东方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鲁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昌吉市宁边东路**。
原告***与被告新疆东方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玉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