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鑫毓恒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东方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01民初6755号
原告:昌吉市鑫毓恒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东方国际步行街520商铺(**1丘**)。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东方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宁边东路****(**6丘****)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施华,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昌吉市鑫毓恒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东方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鑫毓恒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市鑫毓恒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热娜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