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锋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锋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天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20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工业西路龙胜大厦三楼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306104505378。
法定代表人:胡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刚,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天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星路29号福田环庆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040068D。
法定代表人:李敏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镇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选彦,女,1990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华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新天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时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0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华锋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0987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新天时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是因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款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造成部分错判,一、一审法院对新天时代公司在支付货款和安装款中擅自克扣违约金538939.3元认定为已付款是错误的。一审法院以“华锋公司、新天时代公司与案外人苏州迅×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中确认电梯供货以及安装方面出现滞后情况,新天时代公司提交的付款材料中均有每次扣除逾期到货违约金的说明,扣除一千元的整改说明及照片,结合新天时代公司付款后华锋公司没有证据显示曾提出过异议的情形,华锋公司也没有反驳新天时代公司主张上述扣款的违约行为”作为认定新天时代公司扣款合理性的依据存在明显错误。首先,《补充协议书》仅提到电梯供货及安装方面出现滞后情况,并没有具体确认出现滞后多长时间以及滞后的原因。也许滞后的原因是新天时代公司付款拖后,或者是主体建筑工程拖后而新天时代公司要求电梯安装工程延后呢。一审法院怎么就能够仅以《补充协议书》中一句不明确的表述就确认是华锋公司构成违约以及归责于华锋公司呢?第二,当华锋公司每次要求新天时代公司按合同支付电梯货款以及安装款时,新天时代公司就提出要扣除所谓的延迟交货违约金,这时华锋公司根本不能够提出异议。因为一旦华锋公司反驳或者提出异议,新天时代公司就会克扣全部应该支付的货款及安装款。为此华锋公司只能保持沉默。第三,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的权利放弃是要明示的。不能因为华锋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就意味着同意该扣款的合理性。华锋公司在原审中提出扣款异议,法院不应该视而不见。第四,华锋公司不需要反复反驳新天时代公司主张扣款的违约行为。根据举证规则,新天时代公司主张其扣款的合理性就应当举证。在新天时代公司没有举证的前提下,华锋公司不需举证反驳。也就是说,没有证据支持新天时代公司的行为就意味着违约,华锋公司根本不需要提出反证来证明新天时代公司违约。由此可见,一审法院的认定是违反逻辑的。二、一审法院认定新天时代公司尚欠的货款及安装款应当扣除保修金是不合理和错误的。虽然供货合同和安装合同约定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华锋公司无任何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新天时代公司才无息退还,但新天时代公司主张华锋公司须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证据支持。新天时代公司提出的电梯在保修期内运行存在的问题都属于正常保养问题。电梯是在不断保养中运行,只要经过及时维修后电梯可以支持运行就不应当被认为是质量问题。至于华锋公司承认的电梯层门厚度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问题,华锋公司提出在货款中少付30万元作为补偿是合情合理的。一审法院不应当以此克扣华锋公司超过150万元的保修金。这对华锋公司是不公平的,会使华锋公司失去法律救济途径。因为在双方另案处理的质量纠纷中,即使法院判决作为买方的新天时代公司败诉,法庭也不会支持作为卖方的华锋公司获得保修金。三、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华锋公司的逾期利息请求没有道理。一审法院既然认为新天时代公司应当支付结算款,况且电梯已经实际运用了四年多,新天时代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结算就应当承担延期支付货款和安装款的责任。因此,二审法院应当予以改判,以维护公平正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存在部分错误,华锋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华锋公司的上诉理由,还华锋公司一个公平的判决。
新天时代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098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令华锋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不清。1、一审法院对涉案电梯的门板厚度等问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认定含糊不清、前后矛盾。一方面,一审法院在所查明的事项里,对涉案电梯的门板厚度等问题是否符合新天时代公司与华锋公司签订的《石厦村改造项目(04和05地块)房屋建筑工程电梯供货合同》的约定,没有予以认定。另一方面,在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项里,既仅仅假设涉案电梯质量问题成立,又确认涉案电梯门板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见,一审法院对案件核心事实的认定是含糊不清、前后矛盾的。新天时代公司认为,无论是华锋公司向新天时代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函》等文件,还是华锋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华锋公司均承认涉案电梯存在门板厚度不足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对涉案电梯存在门板厚度不足、与合同约定不符这一基本事实作出明确认定,但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却是含糊不清、前后矛盾。2、一审法院对华锋公司是否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作出认定。除了涉案电梯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质量问题外,华锋公司至今还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包括监控中心的播放设备(即供货合同约定的CCTV功能)及监控中心的电梯运行显示设备(即供货合同约定的电脑式监控系统)等至今尚未安装。新天时代公司与迅×(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新天时代B塔、C塔电梯外呼面板及厅外指示灯安装协议》,恰恰就是因为华锋公司没有履行电梯外呼面板及厅外指示灯安装义务。为防止影响扩大,新天时代公司才将相关安装工作委托给迅×电梯公司完成。此外,华锋公司还需向新天时代公司移交与涉案电梯相关的出厂合格证、操作维护手册、部件安装图、说明书(包括电梯的制造、安装及调试说明)、技术数据资料(包括不加密电子版资料)、海关报关单、原产地证书、机房、井道和轿厢平面布置及设备基础图、安装图等资料;但是,华锋公司至今尚未向新天时代公司移交上述资料。而一审法院对于华锋公司没有履行上述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没有予以查明和认定。3、一审法院对新天时代公司向华锋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没有完全予以查清。根据新天时代公司与华锋公司签订的《石厦村改造项目(04和05地块)房屋建筑工程电梯供货合同》、《石厦村改造项目(04和05地块)房屋建筑工程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的约定,新天时代公司向华锋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除了华锋公司按约定供货和安装外,还需向新天时代公司开具发票、提供电梯的出厂合格证、操作维护手册、部件安装图、说明书、技术数据资料、海关报关单、原产地证书等资料;在华锋公司提供上述全部资料之前,新天时代公司有权暂不支付合同款项。一审法院对上述付款条件没有完全予以查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即使电梯存在质量问题,亦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这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华锋公司在其出具给新天时代公司的《承诺函》中明确表示,“我方(华锋公司)将在2015年7月1日前更换所有不合格的门板,并解决其他相关问题。在处理完毕上述问题之前,新天公司可不予向我方支付剩余的货款及安装费”。同时,《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新天时代公司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在华锋公司履行完毕其承诺的相关义务之前,新天时代公司完全可不予向华锋公司付款。这是新天时代公司依法行使先予履行抗辩权,与新天时代公司依法追究华锋公司的违约责任并不冲突。一审法院以新天时代公司可以依法追究华锋公司的违约责任来排斥新天时代公司对先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这是适用法律的错误。综上,新天时代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严重的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了保护新天时代公司的合法权益,新天时代公司依法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新天时代公司答辩称,第一,新天时代公司在付款过程中扣除华锋公司因为逾期到货的违约金有事实依据和合同约定。根据双方供货合同约定,国产电梯到货时间是自采购方(新天时代公司)发出到货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货,进口电梯是自新天时代公司发出到货通知之日起七个月内到货。根据华锋公司对到货通知单的签收情况,华锋公司到货存在逾期情况,根据供货合同约定,逾期到货的应当按货款每天万分之三向新天时代公司支付逾期到货的违约金。在双方的安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新天时代公司可以在应付的货款及安装款中扣除违约金等其他应扣除的款项;第二,新天时代公司拒付华锋公司剩余的货款及安装款,是因为华锋公司所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根据华锋公司出具给新天时代公司《承诺函》,华锋公司明确表示在更换完毕不合格产品之前,新天时代公司是可以暂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因此华锋公司要求新天时代公司支付逾期的利息以及剩余的货款都没有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华锋公司的上诉请求,并依照新天时代公司的上诉请求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华峰公司答辩称,第一,新天时代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新天时代公司主张电梯层门厚度与合同不一致,双方都确认已另案处理,不在本案处理是合理的;第二,新天时代公司认为华锋公司已安装的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是合理的;第三,华锋公司安装的电梯已经经过验收,新天时代公司已经使用多年,远远超出保修期限。因此新天时代公司不付款不合法也不合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华峰公司作为乙方,新天时代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石厦村改造项目(04和05地块)房屋建筑工程电梯供货合同》,约定:乙方供应石厦村改造项目(04和05地块)房屋建筑工程全部电梯,供货总金额为39371000元。此金额已包括本合同规定的所有电梯产品及其所有零部件、相关配件、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等产品的价款、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和软件费、保修等费用。合同签订之日7个日历天内乙方提供预埋孔、件的图纸及电梯设计图纸给甲方核对确认。甲方按土建工程进度及电梯安装的需要向乙方发出生产通知,乙方的到货时间为:国产电梯为甲方发出生产通知之日起3个月,进口电梯为甲方发出生产通知之日起7个月。合同签署生效后15天内甲方将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定金支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生产通知后10天内,按生产通知相应批次货物总价款(不含扶梯价款)的25%向乙方付款;甲方收到苏州迅×电梯有限公司的发货通知后10天内,按该批可发货物总价款(不含扶梯价款的)30%向乙方付款;货到甲方工地现场经甲方、监理单位及安装单位初步检验数量及外观无异常,且该批电梯供货齐全开始安装后10天内,按已到货物总价款(不含扶梯价款)的30%向乙方付款;每批电梯安装、调试、测试、检验完毕,乙方向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可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报告书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电梯使用登记证,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将该批电梯及相关技术文件及竣工、验收资料及该批电梯工程交付甲方后15天内,甲方按符合上述条件电梯总价款(不含扶梯价款)的7%向乙方付款,余总价款的3%作为保修金。扶梯付款方式为:扶梯运到工地现场、经甲方、监理单位及安装单位初步检验数量及外观无异常,且该批电梯供货齐全开始安装后10日内支付该批电梯货款金额的85%;每批电梯安装、调试、测试、检验完毕,乙方向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可的电梯检测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报告书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电梯使用登记证,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将该批电梯及相关技术文件及竣工资料于整个电梯工程交付甲方后15天内,甲方按符合上述条件电梯总价款的12%向乙方付款。余总价款的3%作为保修金。低区及中区电梯的免费保修期、保养期为30个月,分别自低区、中区最后一批(部)电梯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扶梯及高区电梯的免费保修期、保养期为24个月,分别在扶梯、高区最后一批(部)电梯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单独对某一部或几部电梯进行验收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保修期自该电梯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算。保修期起计满一年且电梯设备及其乙方责任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完成相应保修责任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7天内将保修期已满一年相应的电梯总价2%的保修金价款支付给乙方;保修期起计满二年起电梯设备及其乙方责任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且乙方已完成相应保修责任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7天内将保修期已满2年相应的电梯保修金余额支付给乙方。以上各其付款,以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将与付款金额一致的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壹份提交给甲方,乙方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造成逾期付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还约定:在设备验收交付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中文技术数据以及竣工资料(发货时已提交的除外)纸面版两份及不加密电子版一份,并保证其正确性,真实性与完整性,具体包括:1、电梯的制造、安装、调试标准及规范;2、电梯的制造、安装、调试说明书;3、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平面布置及设备基础图;4、电梯电气接线图、符号说明及电气控制原理说明书、动力传动系统原理图;5、电梯部件安装图;6、电梯部件安装图;7、电梯检验合格报告书、安全检验合格证、电梯使用登记证;8、设备基础图、安装图及技术要求;9、电梯的操作维护手册和维修说明书等。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供上述资料的,在其全部提供之前,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合同价款。质量保修期、保养期及维护期内由乙方负责免费保养、维修、免费提供所需的润华剂、配件等;保修期内至保修期满后14天内,甲方发现本项目产品或工程有任何设备质量问题可通知乙方修复或更换,乙方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处理,并从保修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予以赔偿;因甲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乙方予以有偿修复;合同主体对本合同电梯及零部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时,可委托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本供货合同中所有电梯须完全符合双方合约及附件确定的技术要求。在交货以前,乙方应就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与本合同规定相符的证明书,该证明书为乙方要求支付货款的文件之一,但不作为最后验收凭证;甲方如发现货物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发现因任何原因引起的货物缺陷和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双方就索赔原因有异议的,由双方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如在十四天内不答复,应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提出一切索赔。合同中甲方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款项的,每天按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延迟付款超过二十天,乙方有权停止后续批次供货,如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甲方责任以此为限。乙方违约责任约定,如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根据货物的疵劣程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之一项或多项:(1)要求调换有瑕疵的货物;(2)降价接收不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根据货物的疵劣程度,减付部分合同价款,并要求乙方支付该不合格货物价款的30%的违约金;(3)要求退货并解除合同。(4)按与违约相关的货物价款的20%向乙方追索违约金。乙方延迟将货物送达甲方工地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货物总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迟延交货超过原定期限一个月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合同总额30%计收违约金。合同附件包括电梯造价统计表、电梯基本参数统计表、技术规格表、电梯主要部件清单、永久维修服务承诺书、备品、备件清单及费用、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书、电/扶梯土建规划图纸共八个附件。其中电梯造价统计表显示共37台垂直电梯、总价36731000元,安装费6169000元;自动扶梯12台,总价2640000元,安装费360000元,合计设备总价39371000元,安装费6529000元。同日,华峰公司作为乙方,新天时代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石厦村改造项目(04和05地块)房屋建筑工程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约定甲方确认由乙方负责本项目所有电梯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和服务。合同总价款为6529000元,上述费用包括人工费、管理费等包括除供货合同中货款以外合同规定全部工作的价款。本合同价是按照本合同条款和电梯供货合同条款、规范及图纸的要求而计算出全部工程之总综合“包干”价,而本综合包干的承包合同费用除因甲方提出增减电梯数量外,不作任何调整。本工程第一批曳引机及控制柜运到工地现场经甲方初步检验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5%给乙方(不含扶梯价)。各批电梯安装、调试、测试完毕并通过甲方和相关部门验收,且甲方收到电梯检验合格报告书、安全检验合格证和使用登记证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该批电梯安装合同价款的85%给乙方;全部电梯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14天内,甲方支付至安装合同总价款的95%。合同价的5%为保修金。低区及中区电梯的保修期为30个月,分别自低区、中区最后一批(部)电梯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扶梯及高区电梯的保修期为24个月,分别自扶梯、高区最后一批(部)电梯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免费保修期届满,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和乙方已完成相关保修责任后14天内,甲方付清保修金余款(无银行利息)。合同还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款项的,每天按延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延迟将电梯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安装总价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2012年9月6日,华峰公司作为乙方,新天时代公司作为甲方,双方又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增加一部乘客电梯,设备单价为232000元,安装单价为36000元。付款方式为乙方接到甲方发货通知单后2天内,甲方凭乙方付款的申请函给乙方该批电梯货款132000元,电梯运到现场,经甲方、监理单位、安装单位初步检验数量及外观无异常,且该批电梯供货齐全开始安装后3日内支付电梯货款10万元给乙方;乙方进场开始安装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装款的50%即18000元;安装完毕并取得政府验收合格证书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装款的47%即16920元,留取3%作为保修款,保修期24个月后7日内返还乙方。乙方应自收到甲方支付的设备款之日起50天内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石厦村改造项目04和05地块);货到25天内安装施工完毕。上述合同项下涉案电梯华峰公司已全部移交新天时代公司使用。2014年3月26日华峰公司与新天时代公司签订一份BZDT3电梯使用移交单复印件,显示B栋中区客梯于2014年3月26日安装调试完毕,于同日移交甲方临时使用,用于项目施工人员上下,钟某1、卢某代表新天时代公司签字。华峰公司提交2014年9月28日裙房扶梯移交表复印件,显示12台扶梯经新天时代石厦项目部、新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锋电梯公司共同现场检查,电梯运行正常,外观完好,资料齐全,特此由本日起交由新港××(上海)有限公司接管,由深圳市新天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石厦项目部作为移交人、新港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接收人、深圳市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见证单位及各相关人员签名。华峰公司还提交多份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电梯现状接管表复印件,显示合同项下37台垂直电梯按现状交由新天时代物业公司接管,有安装维保单位、接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人员签字;现状中主要问题为部分层门等处有刮痕、对讲声音小,部分视频监控未安装。华峰公司还提交一份2014年1月一份电梯竣工移交表复印件,物业单位意见包括三方通话声音小,厅门门框有凹陷点,轿厢门变形约3毫米,监理单位意见为落实好物业单位意见再行移交。新天时代公司对上述移交表、现状接管表均不予确认,但确认涉案电梯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以现状接管,不清楚何时开始使用,双方庭审时均表示不清楚涉案电梯所在的物业的竣工时间。华峰公司提交40份工程签证单复印件,没有新天时代公司的确认,华峰公司主张工程过程中产生签证费用848442.57元,新天时代公司对上述签证单不予确认。后华峰公司补充提交两份2013年10月28日、一份2013年12月10日签证单原件及一份2014年3月12日电梯附加工程确认书原件,新天时代公司予以确认。上述材料有钟某2或蒋某或马某代新天时代公司签字确认,显示新天时代公司应支付维修保养、辅材等费用合计27782元(6000+3400+9982+8400)。华峰公司还提交一份2014年6月10日专题会议纪要,显示因电梯运行受损停运,非电梯公司原因所致,双方协商新天时代同意补偿电梯安装队借换受损配件及安装、调试费用6000元,会议签到表中安装队、华峰公司分别有人员签名。华峰公司称安装队系其聘请的负责安装人员,不清楚其有无支付该费用。2014年5月20日华峰公司与新天时代公司签署安装工程项目移交书原件,内容显示工程已基本竣工并通过政府验收,请确认接收下列电梯设备及相关附件、资料移交,所涉为21台型号为SchindlerS7000电梯(为上述合同中37台垂直电梯中内容),资料包括电梯检验合格证原件、电梯检测报告原件各21份,新天时代公司有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签字人为马某。2013年4月7日,华峰公司作为乙方,新天时代公司作为甲方,案外人苏州迅×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书》。三方确认,华峰公司在上述电梯供货以及安装方面出现了滞后情况,华峰公司同意在2013年4月7日前报政府部门验收,验收并交付新天时代公司使用前,派专人运行电梯,A、B栋低区电梯在2013年4月25日前达可正常运行状态;各方还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符合上述安装合同以及供货合同付款条件下,有关款项支付至丙方指定的账户,发票仍由乙方负责开具。2015年1月21日,华峰公司向新天时代公司出具《承诺函》,在该承诺函中,华峰公司确认就石厦村04、05地块改造项目的电梯设备供货与安装事宜,相关电梯虽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但事实上仍然存在电梯厅门门板厚度不足等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并向新天时代公司作出承诺“将在2015年7月1日前更换所有不合格的门板,并解决其他相关问题。在处理完毕上述问题之前,新天公司可不予向我方(华峰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及安装费”。2016年1月6日,华峰公司再次向新天时代公司发出一份《函》,在该函件中华峰公司称涉案电梯虽经政府验收合格,亦向新天时代公司移交了相关电梯,亦作出上述2015年1月21日函中承诺,但考虑到该公司已基本停止电梯供货与安装的经营项目,本着务实解决问题的态度,华峰公司“同意以扣减电梯供货及安装费人民币30万元的方式,作为对贵方(新天时代公司)就上述存在问题的补偿,上述问题则由贵方自行处理。除扣减的款项外,剩余款项(包括签证增加的款项)望贵方按照供货合同以及安装合同的约定,尽快向我公司支付”。新天时代公司主张上述函件显示华峰公司涉案电梯存在质量问题,还提交了与迅×(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5年以后多份关于电梯维保方面的往来函件显示双方关于电梯故障的维护;2015年9月开始及2016年期间电梯故障维修记录表显示电梯故障时间原因等包括人为原因、设备原因;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多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显示电梯存在隐患、未定期检验等仍在使用的情况。新天时代公司据以主张华峰公司涉案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新天时代公司另主张华峰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包括门板不符合约定,有一些工程没有安装完毕,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资料,包括进口零部件的报关单等,新天时代公司另认为华峰公司没有按承诺函更换门板。对于华峰公司涉案工期延期及质量问题,新天时代公司已另案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新天时代公司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民梯轿厢门、电梯轿厢壁(包括前壁、后壁、侧壁)、电梯轿厢门楣、门套及层门;2、新天时代公司继续履行安装监控中心播放设备(即供货合同约定的CCTV功能)及监控中心的电梯运行显示设备(即供货合同:电脑式监控系统)义务;3、新天时代公司向华峰公司支付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7392600元;4、新天时代公司向华峰公司支付延迟完工(即延迟电梯安装、验收及交付使用)的违约金1969500元等。该案已中止审理。新天时代公司在本案中申请对涉案电梯质量进行鉴定。华峰公司提交电梯部件规定表复印件,没有签署时间,涉及37台垂直电梯,华峰公司主张按该变更后的电梯规格进行安装,甲方为蒋某、马某签字,新天时代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应按合同所列的附件安装。华峰公司确认电梯层门原约定是按1.5毫米的不锈钢板,实际安装的是1.0毫米不锈钢板和1.5毫米的漆钢板,因不锈钢板使用减少,降低了华峰公司成本,华峰公司在给新天时代公司函中提出减少30万元货款。新天时代公司确认双方关于扶梯部分没有争议。就新天时代公司付款情况,新天时代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多份付款申请单、转账凭证等证据,主张已累计支付华峰公司货款36041161元,新天时代公司称因华峰公司存在逾期交货,配电箱接线不规范等行为,故在应付设备款中抵扣违约金合计538938.80元,实际支付货款35352221.70元(包含一笔支付凭证号为2015-2-48#的15万元款项),在上述款项中,华峰公司确认收到上述实际支付的款项,但认为2015-2-48#的15万元其系按安装款入账,新天时代公司按货款计账,双方存在争议,该凭证显示为借款,未注明用途。另华峰公司不确认应扣除违约金。新天时代公司提交了每次付款时经审批的付款申请表、支付凭证、扣除逾期到期违约金的说明、配电箱接线不规范的整改说明及相应照片。就安装款,新天时代公司主张其向华峰公司支付共计5628544元,除支付凭证号为2014-1-37#的51832元、2015-2-31#的2487元、2015-8-39#的17300元外,华峰公司均确认收到。2014-1-37#的51832元新天时代公司称系电梯安装华峰公司没有做好半成品保护,导致电梯泡水,华峰公司没有更换的零部件,为减少损失,新天时代公司向迅×(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采购零部件更换而产生的,并付给了该司;2015-2-31#的2487元系零星材料款,由现场施工人员李某收取;2015-8-39#的17300元系安装呼叫面板及指示灯,新天时代公司与迅×(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天时代B塔、C塔电梯外呼面板及厅外指示灯安装协议》,按该协议向该司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华峰公司与新天时代公司之间签订的《石厦村改造项目(04和05地块)房屋建筑工程电梯供货合同》、《石厦村改造项目(04和05地块)房屋建筑工程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的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新天时代公司是否应支付华峰公司尚欠的货款及安装款的问题。从华峰公司与新天时代公司的陈述结合华峰公司提交的移交表复印件,可以确认涉案合同项下38台垂直电梯及12部扶梯均已于2014-2015年期间移交,后投入使用。新天时代公司提交的自2015年9月开始的电梯故障维修记录表亦可以佐证,应认定华峰公司已履行了合同项下提供并安装电梯的主要义务。且新天时代公司已使用涉案华峰公司提供的电梯三、四年之久。新天时代公司本应履行付款义务。故本案的焦点为新天时代公司抗辩不予支付货款的理由能否成立。关于该焦点,一审法院分析如下:新天时代公司抗辩提出华峰公司存在工期逾期、提供的电梯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设备未予安装的情况,均属于华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由华峰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特别是新天时代公司认为华峰公司提供的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即使成立,亦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涉案电梯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包括要求调换有瑕疵的货物、降价接收不合格的货物,减付部分合同价款,支付该不合格货物价款的30%的违约金、要求退货并解除合同、按与违约相关的货物价款的20%追索违约金。新天时代公司已另案提起诉讼,分别针对其主张的华峰公司上述违约行为主张了权利,包括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继续履行安装义务、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延迟完工违约金,其已就华峰公司的各项违约行为在另案中选定了要求华峰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形式。故新天时代公司在本案中的抗辩应由另案审查处理。本案中新天时代公司仅提出了上述抗辩予以阻却付款未有明确的主张。即使抗辩成立亦无法作出货款抵扣的认定,应由华峰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非阻却新天时代公司的付款义务。本案中关于货款的认定及处理,不影响新天时代公司另案主张华峰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案中仅对于华峰公司主张的新天时代公司尚未支付的货款及安装款及新天时代公司另案中未提出诉求的情形予以处理。新天时代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质量鉴定并无必要。关于新天时代公司尚欠货款的金额。新天时代公司主张已累计支付华峰公司货款36041161元,其中包含新天时代公司扣除的逾期到货违约金及配电箱接线不规范违约金538939.30元,另还有一笔支付凭证号为2015-2-48#的15万元款项。华峰公司仅确认收到货款35352221.70元,不认可新天时代公司扣除的违约金,主张支付凭证号为2015-2-48#的15万元款项系安装款。此外,双方对付款金额没有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新天时代公司扣除华峰公司逾期到货违约金及配电箱接线不规范违约金,应举证证明华峰公司存在逾期到货的事实、配电箱接线不规范的违约事实。2013年4月7日华峰公司、新天时代公司、案外人苏州迅×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书》中华峰公司确认在上述电梯供货以及安装方面出现了滞后情况,新天时代公司提交的付款材料中均有每次扣除逾期到货违约金的说明、扣除1000元的整改说明及照片,结合新天时代公司付款后华峰公司未有证据显示曾提出过异议的情形,华峰公司也没有反证反驳新天时代公司主张上述扣款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对新天时代公司已付款中的扣款情形予以确认。另支付凭证号为2015-2-48#的15万元款项支付凭证未注明款项性质,应由付款方确认款项性质。故一审法院确认新天时代公司主张该款系货款。综上,新天时代公司已支付华峰公司货款金额为36041161元,尚欠合同项下货款金额为3561893元(39603000-36041161)。关于新天时代公司尚欠安装款的金额。新天时代公司主张累计支付华峰公司安装款5628544元,其中除双方有争议2014-1-37#的51832元、2015-2-31#的2487元、2015-8-39#的17300元外,华峰公司均确认收到。关于这三笔款项,2015-2-31#的2487元,新天时代公司未有证据显示收款人李某系代表华峰公司收取材料款;2014-1-37#的51832元、2015-2-31#的2487元均系新天时代公司基于与迅×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向该司支付的款项,其作为向华峰公司支付的安装款没有依据。对新天时代公司主张上述三笔款为向华峰公司支付安装款,一审法院均不予采信。故新天时代公司已向华峰公司支付的安装款为5556925元(5628544-51832-2487-17300),尚欠的安装款为1008075元(6565000-5556925)。该金额高于华峰公司主张858075元,系华峰公司将支付凭证号为2015-2-48#的15万元款项计入安装款导致,一审法院已将该笔款项认定为货款)。根据合同约定,货款金额的3%、安装款的5%作为保修金(其中补充协议中安装款的3%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且华峰公司无任何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无息退还。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华峰公司的陈述看,华峰公司确实存在电梯门板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基于此,华峰公司诉求新天时代公司支付保修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虽华峰公司曾向新天时代公司出具函件同意抵扣30万元货款,但该抵扣系由新天时代公司自行处理涉案货物存在的问题,支付剩余款项为条件的。在双方对涉案货物质量仍存争议且新天时代公司另案起诉的情况下,该抵扣非双方合意,本案中不予在货款中扣除。综上,新天时代公司尚欠的货款及安装款应扣除保修金,新天时代公司实际应支付的货款及安装款合计为3054294元【(3561839+1008075)-(39603000×3%+6529000×5%+36000×3%)】。根据合同约定,新天时代公司向华峰公司支付货款、安装款,华峰公司需向新天时代公司开具发票并交付涉案电梯各项证明文件、材料等。华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完全履行上述义务,且涉案电梯仍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之处,华峰公司亦曾书面承诺整改前新天时代公司可暂不付款,新天时代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具有一定合理性,华峰公司诉求新天时代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华峰公司主张的签证费。华峰公司本案中据以主张签证费用的材料多数没有新天时代公司的确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其中新天时代公司确认的部分显示新天时代公司应支付维修保养、辅材等费用合计27782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华峰公司另主张2014年6月10日专题会议纪要中费用6000元,显示系支付给安装队,华峰公司称安装队系其聘请的负责安装人员,不清楚其有无支付该费用,对该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新天时代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锋公司货款及安装款合计3054294元;二、新天时代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锋公司签证费27782元;三、驳回华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7039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华锋公司预交),按照华锋公司减少诉求后为55179元(华锋公司多交部分一审法院予以退回),由华锋公司负担26632元,由新天时代公司负担28547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费已由华锋公司预交),由新天时代公司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石厦村改造项目(04和05地块)房屋建筑工程电梯供货合同》、《石厦村改造项目(04和05地块)房屋建筑工程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的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新天时代公司提出华峰公司存在工期逾期、提供的电梯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设备未予安装等违约情况。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涉案电梯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包括要求调换有瑕疵的货物、降价接收不合格的货物,减付部分合同价款,支付该不合格货物价款的30%的违约金、要求退货并解除合同、按与违约相关的货物价款的20%追索违约金。新天时代公司已另案提起诉讼,主张华峰公司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继续履行安装义务、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延迟完工违约金。因新天时代公司已就华峰公司的各项违约行为在另案中选定了要求华峰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形式,故新天时代公司在本案中关于质量问题的抗辩应由另案审查处理。本案中关于货款的认定及处理,不影响新天时代公司另案主张华峰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案仅对于华峰公司主张的新天时代公司尚未支付的货款、安装款及新天时代公司另案中未提出诉求的情形予以处理。另华峰公司曾向新天时代公司出具《承诺函》、《函》等文件,《承诺函》中明确表示:“我方(华锋公司)将在2015年7月1日前更换所有不合格的门板,并解决其他相关问题。在处理完毕上述问题之前,新天公司可不予向我方支付剩余的货款及安装费”。《函》文件同意抵扣30万元货款。由于新天时代公司对上述《承诺函》、《函》均未予进行答复,双方未形成合意,故新天时代公司依据《承诺函》拒绝支付货款及安装款,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尚欠货款金额的问题。涉案合同项下扶梯均已于2014年-2015年期间移交,投入使用,并通过政府验收。新天时代公司主张已累计支付华峰公司货款36041161元,其中包含新天时代公司扣除的逾期到货违约金及配电箱接线不规范违约金538939.30元,另还有一笔支付凭证号为2015-2-48#的15万元款项。华峰公司确认收到货款35352221.70元,不认可新天时代公司扣除的违约金,主张支付凭证号为2015-2-48#的15万元款项系安装款。对此,本院认为2013年4月7日双方和案外人苏州迅×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华峰公司确认在上述电梯供货以及安装方面出现了滞后情况,新天时代公司提交的付款材料中均有每次扣除逾期到货违约金的说明、扣除1000元的整改说明及照片,华峰公司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新天时代公司在已付款中的扣款情形予以确认。另支付凭证号为2015-2-48#的15万元款项支付凭证未注明款项性质,应由付款方确认款项性质,故本院确认新天时代公司主张该款系货款,综上,新天时代公司已支付华峰公司货款金额为36041161元,尚欠合同项下货款金额为3561893元(39603000元-36041161元)。
关于安装款金额问题。新天时代公司主张安装费总价为6565000元,累计已经支付华峰公司安装款5628544元,其中除双方有争议2014-1-37#的51832元、2015-2-31#的2487元、2015-8-39#的17300元外,华峰公司均确认收到。2015-2-31#的2487元,新天时代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显示收款人李某系代表华峰公司收取材料款;2014-1-37#的51832元和2015-2-31#的2487元均系新天时代公司基于与案外人苏州迅×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向该司支付的款项,与本案没有关联。故对新天时代公司主张上述三笔款已向华峰公司原告支付安装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新天时代公司已向华峰公司支付的安装款为5556925元(5628544元-51832元-2487元-17300元),尚欠的安装款为1008075元(6565000元-5556925元)。该金额高于华峰公司主张858075元,系华峰公司将支付凭证号为2015-2-48#的15万元款项计入安装款予以冲减,本院已将该笔款项认定为货款,在此不再冲减。
根据合同约定,货款金额的3%、安装款的5%作为保修金(其中补充协议中安装款的3%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且华峰公司无任何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无息退还。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华峰公司的陈述,华峰公司确实存在电梯门板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故华峰公司主张新天时代公司支付保修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新天时代公司尚欠的货款及安装款应扣除保修金,新天时代公司应支付的货款及安装款合计为3054294元【(3561839元+1008075元)-(39603000元×3%+6529000元×5%+36000元×3%)】。根据合同约定,华峰公司需向新天时代公司开具发票并交付涉案电梯各项证明文件、材料等,华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完全履行上述义务,且涉案电梯仍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之处,新天时代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具有一定合理性,华峰公司主张新天时代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华峰公司主张签证费用的材料多数没有新天时代公司的确认,本院不予采信。其中新天时代公司确认的部分显示新天时代公司应向华峰公司支付维修保养、辅材等费用合计27782元,本院予以支持。华峰公司另主张2014年6月10日专题会议纪要中费用6000元,显示系支付给安装队,华峰公司未提交已经支付该笔费用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虽判令新天时代公司应向华峰公司支付货款、安装款及签证费,但由于双方就涉案电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纠纷仍在诉讼过程中,且华峰公司已认为存在电梯厅门门板厚度不足等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为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新天时代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主张司法保障。
综上,上诉人新天时代公司、华峰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1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新天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承担57309元,深圳市华锋电梯有限公司承担573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温岛(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