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锋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锋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终2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工业西路龙胜大厦三楼32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3940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华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电梯公司)与上诉人***因双方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0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经审理查明,华锋电梯公司与***于2010年1月9日签订《销售合同》和《电梯安装合同》。《电梯安装合同》约定,电梯安装地点:茂名市电白县树仔镇登楼东村林府。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所在地在茂名市电白区,因此,本案应当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将该案移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07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明亮
审判员路德虎
审判员朱宽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