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永臻劳务有限公司与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0203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永臻劳务有限公司,住**市城北区朝阳西路23号10幢332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生,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000710444052B,住所地**市城西区新宁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永臻劳务有限公司与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32644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8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3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做了财产调查笔录,发现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申请人做了终本约谈,将我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经过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锦强

审判员  范德勇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