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仁路支行、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仁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46号xxxxx。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宁诚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宁诚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青0104执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