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5民初1904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万联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伦,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现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伦,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万联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先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祝玲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