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685号
原告德化县戴云花卉苗木农民合作社,住所地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合作社负责人。
被告***,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被告福建省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德化县戴云花卉苗木农民合作社与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诉讼中,依法追加福建省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化县戴云花卉苗木农民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德化县戴云花卉苗木农民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曾凯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